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448號債權人 劉富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伍景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代墊費用相關之釋明。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禁止複利之請
求,今債權人請求將利息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計入複利利息部份,於法不合。)?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