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000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沛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李沛霖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
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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