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智培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智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智培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1月。被告現在監獄執行中,於110年1月11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8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0年1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7月2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7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90198011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