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40號
原   告  鍾鼎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林怡玲 律師
被   告  李佳龍
       林珞潁林雅萍
       劉慧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
被   告  陳春生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
       許月華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洪佶嫻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洪郁雅  住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陳恒毅 住臺南市○○區○
○路○○○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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