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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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請人 洪棋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叡 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下同)107年1月19日。
⑵110年6月28日
(二)權利種類:⑴普通抵押權。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正。⑵2,5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⑴無。
⑵115年6月2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7年1月16日之借款。
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
(六)清償日期:⑴107年4月15日。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依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⑵依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無。⑵無。
(九)違約金:⑴逾期未清償本金另加收月息百分之三計算。⑵逾期未清償本金另加月息百分之三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 鄭叡狷 ,債務額比例:全部。⑵鄭叡狷,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鄭叡狷於⑴107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書一紙為證、⑵113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書一紙為證、⑶110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並簽立本票一紙為證、⑷113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15,000元並簽立支票一紙為證。詎債務人屆期均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61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匯款憑證、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借款契約書、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6日具狀陳報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叡狷並無積欠聲請人高達新臺幣5,615,500元之債務,該筆金額100萬元之部分,為第三人 林維昭 向聲請人之借款,相對人僅代理收受該100萬元之借款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南屯區惠信段1187,389.1810000分之3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497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14層三層:131.23合計:131.23陽台:15.25雨遮:2.60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三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8,27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3(含停車位編號地下2層28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