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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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依非
訟事件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依同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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