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爾柔 即 黃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零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