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美玲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每月需支出行動電話費新臺幣(下同)2,065元、室內電話費2,102元合計4,167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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