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萱妮
張義成 陳淑惠
一、債務人張萱妮(原名 張凱婷 )、張義成及陳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萱妮即張凱婷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債務人張
義成、陳淑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金額410,83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張萱妮即張凱婷自應還款日104年4月19日起,並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88,748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張義成、陳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