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姓名住址詳卷)被告魏○○(姓名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王鍾湄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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