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 吳書毅 被告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代表人 謝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顯有應補正事項。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敘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結論:本件起訴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