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抗告人有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6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109年12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上述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各有上述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