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家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家琪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1月27日止累計192,669元未給付,其中99,497元為本金;78,655元為利息;14,5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家琪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1月27日止累計287,867元未給付,(其中109,919元為本金,177,94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家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1月27日止累計365,181元未給付,其中137,979元為消費款;223,601元為循環利息;3,6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家琪│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99497元││1月2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家琪│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9919元││1月28日││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陳家琪│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37979元││1月28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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