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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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25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0月19日起至134年10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2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⑴1,700,000元、⑵450,000元、⑶105,780元,借款期限⑴及⑶均為20年、⑵為10年,約定利息詳如各借據所示,均自94年10月25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4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藍友隆┌──────────────────────────────────────────────────────────────┐│附表:96年度拍字第22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宜蘭市│新生││242│建│││735.10│22700分之334│││││││││││││││└─┴───┴────┴────┴────┴───────┴─┴────────┴──┴──────┴──────┴─────┘┌──────────────────────────────────────────────────────────────┐│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2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93│宜蘭縣宜│宜蘭縣宜│鋼筋混凝│第九層│││││83.89│陽台│6.89││全部│含共同││││蘭市大坡│蘭市新生│土造12層│83.89││││││││││使用部││││路1段32│段242地│樓│││││││││││分:新││││號9樓之6│號││││││││││││生段51│││││││││││││││││3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