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3號再審原告 陳朝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劉啟榮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程序(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6號確定判決)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萬5,
000元【130㎡×30,500元=3,96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萬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