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鄭啟德 發支付命令,嗣為本院於109年5月22日以109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支付命令發予被告,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載為新臺幣(下同)824,139元,即應繳納裁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不足8,5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