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 羅蘭美 被告 劉福傳
劉金傳 劉龍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以原告應買坐落苗栗縣○○鎮○○段1885-4、1885-5、1885-7、1885-1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1之拍定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000元【計算式:736,000元+84,000元+45,000元+64,000元=9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二、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狀、委任狀為影本,請提出該書狀正本,及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