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7號原告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代表人 連志威 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劉熹緯 曾繼輝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謝文慶 、 謝鍾寶 妹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請補正原告係屬於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有獨立之組織法規、編制及預算與印信等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