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100號債權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EDNAHDEVERABUERANO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EDNAHDEVERABUERANO已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出境國外,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表及入出國日期紀錄各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
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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