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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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榮俊 被告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楊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中,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額為新台幣1,51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九筆土地之總價額依拍定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135,888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價額依拍定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88,000元,合計本件三項訴訟標的之總額為新台幣242,333,8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88,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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