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JHENMIEHIAN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年籍欄所載「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受刑人年籍應為「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而本院裁定就此部分誤植為「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錯誤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原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