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湯益政 被告 吳貴杏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5年度壢簡字第8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項,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星富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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