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㈠、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金額為何?何以債務人無法接受該債務清償方案,請詳加說明原因。
㈡、補正債務人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釋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投資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㈢、債務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8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㈣、請釋明聲請人子女是否曾辦理助學貸款?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單親兒少扶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
㈤、補正債務人與 張雅晴 為母女之證明(戶籍謄本上張雅晴非債務人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