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67號聲請人曾籃研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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