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90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瑞峯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17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與智樂路口,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量0.280公克)為警查獲,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21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上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21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字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附表】┌──────┬────┬──────┬───────┐│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驗前毛重、│毒品鑑定書││││驗前淨重、│││││驗後餘重。││├──────┼────┼──────┼───────┤│白色透明結晶│含甲基安│0.4600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1包│非他命成│0.2810公克│技醫藥股份有限│││分│0.2800公克│公司110年2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90號卷第│││││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