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465號債權人國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站前天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委託債權人施作數位錄影主機更新工程之釋明文件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