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55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子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敘明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因聲請狀所載為空白)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