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465號聲請人 陳義鋒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彩参 於民國113年9月1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彩参於民國113年9月1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婿,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惟本件聲請人係為被繼承人之女婿,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