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018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債務人 林威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肆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