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63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陳雅鈺 債務人 黃柏升 即鳳輝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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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