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亨元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淵 代理人 劉維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宣告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可資參照)。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依其財產及債權清冊所載,合計財產及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81,697元,則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即為481,69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仍有如附件所示資料尚待補正,致無法瞭解該財產之內容,自應依法裁定限期補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一、請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其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金融帳戶。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
(五)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請提出債權人清冊,請列載下列欄位後陳報:
(一)全體之債權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權金額、發生時間、有無清償期及利息之約定等項。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名稱及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
(四)目前清償或執行之情形,並敘明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若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該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各項債權證明文件(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