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哲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等規定可參。查受刑人許哲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附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拘役30日,如易科罰│拘役30日,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3年09月25日│103年0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字第│察署104年度偵緝字│││21903號│第10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2905號│175號││├────┼─────────┼─────────┤││判決日期│104年02月25日│104年04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判決││2905號│175號││├────┼─────────┼─────────┤││判決│104年03月30日│104年06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627號│32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