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楊鴻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旻玲┌──────────────────────────────────────────┐│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顏玉湛新北市汐止區農會│297,460元│0000000│10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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