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禾橙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焜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
二、原告所列原告之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更正。
三、委任 陳秀榛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四、請重新提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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