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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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983號債權人 阮氏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嘉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510,000元」或「485,000元」?(
因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尚欠「肆拾捌萬伍仟元」,與請求金額新臺幣伍拾壹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