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278號債權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昶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蔭治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如為管委會代收,應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㈡請求金額6842元之計算方式為何?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㈢提出債務人楊蔭治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台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3樓之2)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