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曹復┌───────────────────────────────────────────────┐│本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3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張永志 、吳││92年7月23日│92年8月5日│34,922,300元│046735││││ 愛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