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09號聲請人 陳睿揚 相對人 黃佳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0031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9年6月9日244,000元109年6月9日109年6月9日TH782759002109年8月11日210,000元109年8月11日109年8月11日TH782760003109年8月19日180,000元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TH782761004109年10月13日310,000元109年10月13日109年10月13日TH782762005109年10月31日150,000元109年10月31日109年10月31日TH782763006109年11月19日220,000元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19日TH782764007110年1月14日281,000元110年1月14日110年1月14日TH782767008109年5月26日150,000元111年5月20日111年5月20日TH782755009109年5月20日1,300,000元111年5月20日111年5月20日TH782754010109年5月30日50,000元111年5月30日111年5月30日TH78275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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