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蔡明圻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字第3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下稱受刑人)蔡明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月5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6號、第416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判決改判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其戶籍地送達執行傳票通知到案執行,傳票經合法送達,受刑人卻未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上址執行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按,可見受刑人已逃匿。從而,依照前述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廖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