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5號被告 梁思文
廖建豪 共同具保人 潘聰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聰賢繳納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梁思文、廖建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潘聰賢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2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梁思文、廖建豪2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合計2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張瀞文
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