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085號債權人 張景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臻亞 、 張志宏 、 陳瑩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劉臻亞、陳瑩娟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㈡債務人張志宏是否僅負一般保證人責任?(依狀附借據影
本,僅記載「保證人、見證人:張志宏」,並無「連帶保證人」之記載)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台端所提聲請狀,其請求標的
欄僅記載「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之記載不相符)㈣本件若請求利息,則請求之年利率為何?(按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台端狀附借據影本並無利息之約定,惟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卻請求按週年利率6%計付利息,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