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31號原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碧華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王宏文羅籃正 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土地各地號之面積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如附表「面積」、「111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欄所示,並有系爭土地之地價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此計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1月29日)之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0億1,504萬0,291元(計算式如附表「訴訟標的價值」欄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億1,504萬0,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2萬1,3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編號不動產項目面積(平方公尺)111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新臺幣)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元以下四捨五入)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40.02177,401元177,401元×1040.02㎡=184,500,588元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7.03176,000元176,000元×27.03㎡=4,757,280元3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783.23176,000元176,000元×783.23㎡=137,848,480元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759.14176,000元176,000元×759.14㎡=133,608,640元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7.48176,000元176,000元×97.48㎡=17,156,480元6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6.35176,000元176,000元×96.35㎡=16,957,600元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9.67176,000元176,000元×99.67㎡=17,541,920元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77.67202,000元202,000×77.67㎡=15,689,340元9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60.80194,944元194,944元×160.80㎡=31,346,995元10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04.53176,000元176,000元×804.53㎡=141,597,280元1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9.21176,000元176,000元×99.21㎡=17,460,960元1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6.14176,000元176,000元×96.14㎡=16,920,640元13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6.4176,000元176,000元×96.4㎡=16,966,400元1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5.82176,000元176,000元×95.82㎡=16,864,320元1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6.13176,000元176,000元×96.13㎡=16,918,880元16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6.79176,000元176,000元×96.79㎡=17,035,040元1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6.69176,000元176,000元×96.69㎡=17,017,440元1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6.41176,000元176,000元×96.41㎡=16,968,160元19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5.44176,000元176,000元×105.44㎡=18,557,440元20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0.4176,000元176,000元×90.4㎡=15,910,400元2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57.07176,000元176,000元×157.07㎡=27,644,320元2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35.26182,243元182,243元×635.26㎡=115,771,688元合計1,015,040,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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