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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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孔善弘 即 孔正光 之繼承人
陳美香 即孔正光之繼承人 陳邵傑 即孔正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邵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孔正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孔善弘、陳美香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孔善弘、陳美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邵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孔正光之遺產範圍內與孔善弘、陳美香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