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13號聲請人 謝慶順 相對人 詹采昀 關係人寶鏵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采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寶鏵建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7年9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債務人寶鏵建設有限公司將該不動產出售給第三人 卓緯 明,嗣再由 卓緯明 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詹采昀,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7,275,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