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13號原告 詹子穎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法定代理人 楊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起訴時無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938號裁定命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張志全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