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5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搶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第一欄搶奪案件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4年7月1日起至94年7月26日」),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