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玉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玉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玉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9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