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蘇秀娥 被告 游源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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