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528號聲請人 于克忠 關係人 俞大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二、中關於「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于啟瑞 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8月12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于啟瑞之受遺贈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