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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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曾子珍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介欽